以下內容摘自《沐鸣注册課程考核管理辦法》滬電機院教〔2017〕254號
附件2:
沐鸣注册考場規則
一、考生必須按規定時間🚳🥼、指定教室和座位入座參加考試。遲到15分鐘,不得參加考試⛹🏻♂️,按無故缺考處理👲🏼。
二🧓🏻、閉卷考試(查)👵🏻,考生進入考場,只準攜帶考試(查)必需的文具用品(如鋼筆🟨、圓珠筆、鉛筆、直尺😿、圓規🎷👘、橡皮等),不準攜帶任何書籍👩🏻💻👩🏻、筆記本🎹、報刊、稿紙♤🚣🏻♀️、電子資料和手機等通信工具。按考試(查)課程的規定🧛🏿♂️🐰,可使用普通計算器,不準使用帶特殊程序的計算器,如😤:電子辭典、快譯通、MP3🧘♂️、MP4等🔔。開卷考試(查)🧑🏿🦲👴🏿,可不受此條款所限。
三👩🏻🦳🍼、考生憑有效身份證件(身份證或學生證)提前十分鐘進入考場👮🏿♀️,聽從監考人員安排,並在指定座位入座。證件應放在課桌的左上角,靜坐待考🏤。不得在考場隨意走動,大聲喧嘩。若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,視具體情況🏠,監考人員有權取消涉事考生的考試資格👰🏿♂️,按無故缺考處理🚴🏻。
四👨🏻🦳、試卷下發後🍻,考生應先核對試卷與考試的課程(含課程層次)是否相符,必須先填寫班級🦓、學號和姓名🧗🏻♂️,才能開始答題。
五、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,學生不準交卷離場🍍。考試開始30分鐘後直至考試結束這段時間內🍺,不得以任何借口(急病除外)離開考場🧜🏿🥇。否則,自動終止考試👩🏽⚖️📤。
六、考生答題時🕴🏼,除特殊要求以外,一律用鋼筆或圓珠筆書寫,字跡應工整、清楚,不得使用紅筆或鉛筆答題。
七、如遇試題字跡不清𓀍✧,學生可舉手詢問監考人員📲,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對題意作任何解釋或啟示🤹🏿♀️。
八🦥🚍、考生按規定提前交卷離場後,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、談話,不得再進入考場⏪。
九🅿️、在考試過程中,考生有違紀或考試作弊行為,按照《沐鸣注册學生考試違紀🧊、考試作弊處理條例》規定認定與處理。
十🧿、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獨立完成答題。考試時間終了時,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,安坐原位,待監考人員按順序收齊全部試卷後💿,方可離場🏌🏿♀️。
十一、本規則解釋權歸教務處。
附件3
沐鸣注册監考人員職責
學校為了維護考場秩序,保證考試工作正常有序的進行,特製訂本規定。
一🐝、監考是保證考試正常、有序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,有關人員必須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做好監考的各項工作,杜絕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現象發生。
二、監考工作由教務處統一協調,各二級沐鸣(系)負責安排、落實。監考人員分為巡考、主考🗑、總監考、監考。監考人員必須提前十五分鐘到指定地點報到,並做好考前準備工作。考試過程中考場所有人員均不能使用手機🏖。
三👩👧👦、巡考
巡考由學校有關領導擔任🗜。
巡考的職責是:
(一)負責檢查考試組織工作和考試情況;
(二)監督主考🧑🏽🦲、總監考和監考的工作。
(三)對整場考試進行綜合評價🪘。
四、主考與副主考
主考由教務處處長擔任👩🦯➡️,副主考由教務處分管教學副處長擔任🧾⛔️。
主考的職責是:
全權負責本次考試的事務與事故的處理🕵🏻♂️。副總主考協助總主考工作🌨。
五🖕🏼、總監考
其職責是📹:
(一)負責檢查考務和監考人員的工作🩲。如遇違反紀律🚊,工作馬虎等情況應及時糾正👳🏻♂️,並作詳細記錄。
(二)與監考人員合作做好考務工作🧑🏿🦰。如遇學生違反考試紀律,馬上取證,並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該學生考試。做好筆錄🧞♂️,二人互證簽字。處理考試中出現的問題Ⓜ️,如遇嚴重問題自己無法解決🍒,應及時向巡考報告。
六、監考
其職責是🖐🏽:
(一)開考前15分鐘,監考教師至指定地點領取考卷。
(二)開考前10分鐘👨🏽✈️,監考教師進入考場完成如下工作🍊。
1、檢查考場環境💮:照明、課桌椅、黑板等設備是否符合考場要求。
2、按照隨機安排座位的原則,安排學生考試座位,同時提醒學生將隨身攜帶的背包、書籍👱🏿♂️👩🏻🎓、筆記本、報刊👩🏻🦲🚃、稿紙等物品集中安放在指定位
(三)開考前5分鐘,請宣讀如下條目:
1👩🏿🌾、手機等通訊工具必須關機且不能隨身攜帶👨🏻🌾,考試過程中發現攜帶通訊工具🙇🏽♂️,不論是否開機,均按作弊論處;若發現利用通訊工具作弊、代他人替考者,一經查實,將被開除學籍。
2🚇、除考試所需文具,其他物品須放置在指定位置👰🏼;
3、考試過程中,應始終將學生證或身份證放在課桌上,無證件不得參加考試;
4🧎➡️、拿到試卷,先核對試卷或考試的課程是否相符,然後立即填好班級、學號和姓名🕢,在監考教師宣布開考前不允許答題;
5、開考30分鐘內,學生不準交卷離場。
(四)提前1~2分鐘開封試卷,試卷科目、數量核對無誤後🫷🏽,可發到考生桌面上。
(五)開考後👩🏿🌾,逐個核實學生證件。無證件或證件不符合要求者👨🏻🚒👩🦽,不能參加考試。
(六)監考人員無宣讀試題,解釋題意或啟示的責任🧢,如遇題意不明可通過總監考回答考生問題。
(七)監考時要思想集中,多巡視察看,不得看書報雜誌,不得吸煙🏋🏼♀️、聊天👨🏿🚀🚵,不得坐在課桌上等🫄🏻👷🏿♂️,不得中途無故離開考場。
(八)應盡量把考生作弊行為杜絕在發生之前🚇。如發現考生有夾帶、抄襲🧑🏻🔬、偷看、傳遞、私談、發短消息等作弊行為🧒🏼🧚🏿♀️,監考教師應終止該學生的考試,將考生違紀、作弊事實如實記錄在《監考記錄單》或試卷袋封面上,並告知考生本人,要求其在作弊記錄上簽名確認或者兩名及以上監考教師簽字確認。考試結束後應將相關的作弊證據與記錄交教務處😖,由總監考審定、簽字🈷️🚶♂️➡️。
(九)學生遲到15分鐘及以上,不得參加考試,做缺考處理。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,不準許學生提早交卷離場。
(十)在考試結束前十分鐘,可報一次時間〰️🍾,以提醒考生。考試結束時間一到,應宣布停止答卷🏋🏿♀️,並立即收齊考卷🤲🏽,清點無誤後交教務處考務辦公室。
(十一)協助填寫《監考記錄單》,對實考人數,缺考學生,違反考試紀律的考生的姓名、情節等均應詳細記錄、簽字後🏃♂️,交教務處考務辦公室。
(十二)監考人員無故不參加監考,或監考遲到(開考前5分鐘未到)或中途無故離崗👆🏻,按“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”有關條款處理。
七💆🏽🤳、各類社會考試按社會考試規定執行。
八、本規定解釋權歸教務處。